
明道大學經濟不利學生發展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110年12月23日1101600168號簽陳校長核定
民國110年12月21日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8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12月15日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0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12月17日1091200520號簽陳校長核定
民國109年12月15日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0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12月04日1081200600號簽陳校長核定
民國108年12月03日10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6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04月25日1081200223 號簽陳校長核定
民國108年04月23日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03月19日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06月19日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5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明道大學為執行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弱勢協助機制,有效促進社會流動」,執行經濟不利學生發展之相關輔導計畫,全方位提供經濟不利學生多元豐富教育資源,以發展健全之「人格、人文、人才」,期以實踐自我、回饋社會,促進社會流動,特訂定「明道大學經濟不利學生發展獎勵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本經費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濟不利學生輔導機制及外部募款基金」項下支應。
三、申請資格及相關證明檢具:凡本校在學學生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 低收入學生。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 原住民族學生。
- 獲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補助學生。
- 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檢具自述表及突遭變故相關證明或導師(輔導老師)晤談輔導記錄。
- 懷孕學生、扶養未滿3 歲子女之學生。
符合第1至第4款條件之學生,係指當學期辦理通過教育部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者,另符合第3款條件之新生須符合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條件。
四、經濟不利學生發展獎勵機制,其獎勵項目如下:
- 生活經濟扶助安心就學計畫
- 急難救助安定就學計畫
- 行政課程見習獎助計畫
- 運動績優學生獎助計畫
- 競賽拔尖獎助計畫
- 學習拔尖獎勵計畫
- 學業躍進獎勵計畫
- 生涯力探索獎勵計畫
- 實務實習參與獎勵計畫
- 多元學習獎勵計畫
- 住宿服務學習獎勵計畫
- 拓展國際視野學習補助計畫
- 經濟不利學生應考補助計畫
五、經濟不利學生發展獎勵及補助申請流程
符合申請對象條件及具相對需求之學生,依據各獎勵補助計畫公告之申辦時間及辦法,
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承辦單位依據各項補助辦法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者依據本要點給予獎勵補助。
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承辦單位依據各項補助辦法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者依據本要點給予獎勵補助。
六、經濟不利學生發展獎勵機制其目標、補助標準與金額內容如下:
(一)生活經濟扶助安心就學計畫
- 目標:關照就學期間生活經濟所需,提供經濟補助措施解決學生因經濟因素無法順利學習,減少課業學習與自我能力提升的阻力。
- 補助標準及金額:
(1)補助項目:
- 安心就學助學金:按學期補助,每名學生每學期5,000元之安心就學助學金。
- 安居樂學扶助金:提供每名每學期12,666元之安居樂學扶助金。
(2)申請方式:依據公告時間檢具申請書及導師、院輔導教官、輔導老師晤談輔導紀錄,擇一申請之。
- 獲安心就學助學金之學生需於該學期間自主參與選修課程以外之演講、工作坊、語言課程、文化學習活動、企業參訪等有助於自我成長之課程及活動至少16小時,未能完成自主參與學習時數者,後續將不得申請本獎勵機制各項獎勵項目。
- 獲安心居住樂學扶助金之學生需於該學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30小時,服務學習內容包含校內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未能完成時數者,後續將不得申請本獎勵機制各項獎勵項目。
- 目標:凡學生或父、母或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如罹患重大疾病傷殘或死亡);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而無力就學,符合救助條件者,均得提出申請。
- 補助標準及金額:
(1)補助項目:參照〈明道大學學生急難救助金設置暨申請辦法〉核發急難救助金。
(2)申請方式:由學生本人或委託親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妥申請表,經院輔導教官、導師及系所主管會簽後送交學務處生輔組辦理。
(三)行政課程見習獎助計畫
1.目標:為提升課業以外學習機會,透過參與行政課程見習,為未來職場環境及自身職能養成做準備,強化經濟不利學生學習資源與職場銜接。
2.補助標準及金額:
(1)補助項目:提供參與行政課程學習期間見習獎助金,由見習單位行政人員擔任指導導師,督導輔導其學習執行狀況,依據每月考核結果每月核撥3,000至6,000元不等之見習獎助金,每學期最高補助20,000元。
(2)申請方式:由學生提出行政課程見習計畫書,依見習計畫與其學習目標,安排符合其學習目標之見習單位進行行政課程見習。
(四)運動績優學生獎助計畫
1.目標:獎勵學生正常作息,培養良好運動習慣,開發運動潛能,凡在學期間參加學校重點發展等學校代表隊,經審核通過後,得以酌予補助在學相關費用。
2.補助標準及金額:
(1)補助項目:按學期補助學雜費及住宿費用。
(2)申請方式:獲選為學校代表隊後且能配合教練安排之培訓課程,檢具運動成績證明及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五)競賽拔尖獎助計畫
1.目標:鼓勵學生在學期利用所學參加各項競賽,提升未來競爭能力及專業資產,經由各系所推薦鼓勵學生參與地區性、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獲前三名、優等或金牌獎,發予獎學金,以期兼顧自我精進學習及生活照顧。
2.補助標準及金額:
(1)補助項目:參考<本校明道之光獎勵實施要點>申請相關獎勵 (與本校明道之光獎勵擇優申請)。
(2)申請方式:比照<本校明道之光獎勵實施要點>提出申請。
類別 | 項 目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地區性 (縣市) |
個人組 | 3,000 | 1,500 | 1,000 |
團體組 | 6,000 | 3,000 | 2,000 | |
全國性 | 個人組 | 6,000 | 3,000 | 2,000 |
團體組 | 12,000 | 6,000 | 4,000 | |
國際性 (出境參賽) |
個人組 | 30,000 | 20,000 | 10,000 |
團體組 | 60,000 | 40,000 | 20,000 |
(六)學習拔尖獎勵計畫
1.目標:鼓勵提升專業技能,於就學期間考取專業技術證照、語言檢定、國家考試者,撥發獎勵金及補助金。
2.補助標準及金額:
(1)補助項目:
- 專業證照 (含外語檢定)報名費補助:核實申請,如訓練與考照報名費用合併無法區分者,最高補助2000元,每人每年二次為原則。
- 專業證照考取獎勵金:專業技術證照(CPR證照除外)、語言檢定、國家考試等,頒發獎勵金2,000元,每人每年二次為原則。
(2)申請方式:經參與校內、外證照輔導班或正式課程輔導,或經學科指導教授輔導、系所教師專業指導達8次或8小時以上,提供「專業證照報名費補助」,考取者依另給予「專業證照考取獎勵金」。
-
- 專業證照報名費補助:檢陳學習輔導紀錄(證明)、申請書、考試報名收據影本或支應費用證明。
- 專業證照考取獎勵金:檢陳輔導記錄(證明)、申請書及相關證照錄取通知書影本(正本查驗)及證照考取(應試)心得。
(七) 學業躍進獎勵計畫
1.目標:鼓勵學生透過參與課後輔導或自發性學習,提供學業成績優良及學業成績進步學生學業獎勵金。
2.補助標準及金額:
(1)補助項目:
- 成績卓越獎學金:學生因課後接受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經授課或系所老師專業指導達8次以上、跨部跨院選修、心理諮商4節以上或自發性學習達8小時以上,於該學期獲書卷獎獎勵資格者,核發原書卷獎金額加計5,000元之成績卓越獎學金;非獲書卷獎獎勵資格但學業成績為班排名前百分之二十者,學士班提供每名3,000元、進修學士班提供每名2,000元之成績卓越獎學金。
-
成績進步獎勵金:學生課後接受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經授課或系所老師專業指導達8次以上、跨部跨院選修、重修課程、心理諮商4節以上或自發性學習達8小時以上,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較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進步者,提供成績進步獎勵金(不含參與「實務實習課程」成績進步者)。
- 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且進步15%以上:每名新台幣5,000元。
- 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且進步8%以上:每名新台幣3,000元。
(2)申請方式:
- 成績卓越獎學金:檢陳申請書並檢具學期成績單、輔導或學習紀錄(證明)、學習心得提出申請。
- 成績進步獎勵金:檢陳申請書並檢具兩學期成績單、輔導或學習紀錄(證明)、學習心得提出申請。
(八) 生涯力探索獎勵計畫
1.目標:協助經濟不利學生探索與訂定生涯目標,透過心理輔導檢視學習困難,提供補助措施降低因經濟因素無法順利學習,降低生涯阻力。
2.補助標準及金額:
(1)補助項目:
- 生涯力探索獎勵金:參與生涯相關活動,如UCAN講座、生涯講座或活動、就業博覽會、生涯相關測驗、生涯探索工作坊或團體等,參與後繳交參與心得,每完成1場核發500元探索獎勵金,每人每學期至多補助4次。
- 生涯力成長獎勵金:經師長推薦,因學習相關困擾申請心理輔導者,經四節輔導後,繳交參與心得,顯示進步者,核發2,000元生涯力成長獎勵金,每人每學期至多補助1次。
(2)申請方式:
- 參與相關活動後依規定繳交心得,經審核通過核發獎勵金。
- 參與相關輔導後依規定繳交心得及輔導中心相關佐證資料,經審核通過核發獎勵金。
(九) 實務實習參與獎勵計畫
1.目標:提供獎勵措施,鼓勵經濟不利學生強化專業職能與專業能力培育,提升學生就業前準備能力。
2.補助標準及金額:
(1)補助項目:當學期選修「實務實習課程」且該學期成績優良者,給予獎勵金每名新台幣2,000元。
(2)申請方式:凡實務實習課程成績達80分以上者,持學期成績單、實習輔導老師輔導紀錄及實習心得或成果報告書提出申請,按學期補助。
(3)該「實務實習課程」如為畢業必修課程或可領取校外實習薪資則不予補助。
(2)申請方式:凡實務實習課程成績達80分以上者,持學期成績單、實習輔導老師輔導紀錄及實習心得或成果報告書提出申請,按學期補助。
(3)該「實務實習課程」如為畢業必修課程或可領取校外實習薪資則不予補助。
(十) 多元學習獎勵計畫
1.目標:鼓勵多元學習,鼓勵積極參與社團活動,擴充知識、啟發學習、增進視野。鼓勵培養社團領導能力,學習良好溝通協調能力等軟實力。
2.補助標準及金額:
(1)補助項目:
-
領導力學習獎勵金:
-
- 鼓勵同學學習領導能力,擔任社團幹部達半年以上,並在任期期間與所屬社團共同參與校內社團成果展示或校外社團評鑑獲甲等以上之成績者。優等以上者,核發5,000元,甲等或特殊表現獎核發3,000元之領導力學習獎勵金,隸屬多個社團時擇一獎勵。
- 經課指組查核以社團(係指學生會、一般社團、系學會)身份辦理社會公益服務計畫、社團內部重要活動、協辦學校大型活動。擔任活動總召,並完成成果報告者核發5,000元領導力學習獎勵金;擔任計畫幹部,經課指組查核該計畫已完成成果報告者,核發2,000元領導力學習獎勵金,每學期2次為上限。
-
- 社會服務獎勵金:鼓勵學生參與志工服務及社區服務,凡參與社會服務或協助辦理活動每達6小時給予社會服務獎勵金2,000元,每學期6,000元為上限。
- 社團菁英獎勵金:比照<本校學生社團菁英獎助學金辦法>學生檢具相關優良事蹟後提出申請及辦理審查,通過後核發3,000元獎勵金。
(2)申請方式:
A、領導力學習獎勵金:
- 評鑑後一個月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提出申請。
- 活動後一個月內,活動總召:提供成果報告書提出申請。計畫幹部:檢附協助活動相關證明提出申請。
B、社會服務獎勵金:檢附參與服務相關證明提出申請。
C、社團菁英獎勵金:比照本校學生社團菁英獎助學辦法擇優申請。
C、社團菁英獎勵金:比照本校學生社團菁英獎助學辦法擇優申請。
(十一)住宿服務學習獎勵計畫
1.目標:透過報名遴選方式,鼓勵具服務熱忱、勤勞負責之學生擔任宿舍樓長,宿舍輔導老師依學生潛質及特性,安排合適當之宿舍服務內容,提升雙方人際關係交流能力及培養優秀學生學習培力。
2.補助標準及金額:
(1)補助項目:依據「本校學生宿舍樓長獎助學金辦法」每月考核1次,經考核通過者,依考核成績甲等、優等及特優分別給予2,000、2,400及3,000元之住宿服務學習獎勵金,每學期考核核發5次。
(2)申請方式:依宿舍公告時間繳交宿舍樓長報名資料,經宿導面試通過後開始進行住宿服務學習活動,服務期間依服務內容確實填寫服務學習單,每月進行考核及核發獎助金。
(十二) 拓展國際視野學習補助計畫
1.目標:提供學業成績優良或具體優異表現之經濟不利學生出國進修交流拓展國際視野。
2.補助標準及金額:
(1)補助項目:經由學校推薦進行國外短期研修、校內教師帶隊進行無對價關係之國際交流或國際專業學術競賽,視當年度計畫經費彈性發給,歐洲地區每人每年五萬元上限,美洲及澳洲地區每人每年四萬元上限,日韓地區每人每年三萬元上限,其他亞洲地區每人每年一萬五千元上限,如獲其他補助或獎勵者,擇一辦理。
(2)申請方式:出國前需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學校審查,於回國後於15日內繳交研修證明、國際交流或競賽成果報告完成補助申請。
(十三)經濟不利學生應考補助計畫(2)申請方式:出國前需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學校審查,於回國後於15日內繳交研修證明、國際交流或競賽成果報告完成補助申請。
1.目標:補助經濟不利學生參加本校個人申請入學第二階段甄試考試交通費及住宿費,減輕經濟不利學生參與考試所衍生經濟負擔。
2.補助標準及金額:
- 補助項目:
- 交通費:考生應考之往返車資補助,本島以高鐵、臺鐵或公路票價為限;離島以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報支,金額依票根或公告所載為準;駕駛自用汽(機)車者,交通費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 住宿費:遠距應考生提供住宿補助,最高金額以新台幣1,500元為限,憑收據核實補助。
- 申請方式: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之考生,請於報名期限內,填妥申請表並檢具證明文件,以通訊方式向本校提出申請。
(一) 各項獎勵計畫將視核定結果辦理獎勵申辦事宜,另各項獎勵計畫如超出受理申請名額,將視計畫總預算數送交審查委員會決議;審查委員會呈請學務長機動派任委員組成。
(二) 本計畫助學人數依辦法執行;然業管單位得視各項計畫申請人數多寡,進行增減調整作業,以利經費效益之合宜使用。
(三) 各項補助申請由業管單位依規定審核通過後,由業管單位檢具審查會議紀錄逕行辦理補助核發作業。
(四) 申請檢具相關資料,業務承辦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影本留存。
(五) 各項補助計畫受理申請起始時間依實際公告為主,本要點於高教深耕計畫中止後,自動失效。
(六) 本要點各項獎勵及補助計畫,經查該學期缺課時數逾該學期總應修課學時達三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七)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本校其他相關辦法辦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