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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學產基金
二、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本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1. 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進修學院。
2. 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三)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四)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五)有下列情況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1.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2.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1.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2.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3.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4.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5.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6.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7.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8. 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9.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10.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11.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13. 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不含持低收入戶證明申請學雜費減免者)。
2.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3.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4.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5.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6.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7.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8. 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9.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10.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11.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13. 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不含持低收入戶證明申請學雜費減免者)。
三、申請期限:自112年9月22日(五)起至10月06日(五)止。
四、應備文件:請繳至學務處諮輔中心(伯苓2F)辦理,下午5:00過後請繳至梅401,由進修部代收轉交。
(一)申請表(點此下載;填寫範例)。
(二)低收入戶證明(取得時間應為今年8月、9月及10月,如已申請112-1學期低收入戶減免則無需繳納)。
(三)個人印章(先前如已存放於本中心,則無須再繳納)。
(四)未曾提供過學校匯款帳戶的同學應該要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曾經提供過但要改動匯款帳戶者請至總務處首頁的置頂公告查看更改方式。
(二)低收入戶證明(取得時間應為今年8月、9月及10月,如已申請112-1學期低收入戶減免則無需繳納)。
(三)個人印章(先前如已存放於本中心,則無須再繳納)。
(四)未曾提供過學校匯款帳戶的同學應該要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曾經提供過但要改動匯款帳戶者請至總務處首頁的置頂公告查看更改方式。
五、其他未盡事宜請詳見獎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