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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一、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正式大專院校具學籍之學生。
(二)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者(低收入戶者須有必要之原因而於校外住宿才得以申請)。
(三)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四)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五)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者(低收入戶者須有必要之原因而於校外住宿才得以申請)。
(三)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四)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五)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111-2學期校內預計受理申請時間:112/02/17(五)起至112/03/24(五)前備妥應備文件於時間內繳交至伯苓2F學務處(進修部學生可繳交至梅401進修部辦公室代收)。
三、應備文件:請用本頁提供之新式表格,繳交舊式表格者不予受理。
(一)111學年度第2學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二)租賃契約影本(請提供完整契約影印本)
(二)租賃契約影本(請提供完整契約影印本)
●契約需包括有:1.出租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租人為代理人或代管公司,請備註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2.承租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3.租賃住宅完整地址,如有房號亦請填寫、4. 租賃金額、5.租賃期限。
(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正本。(詳細補貼Q&A第4~12頁)
(四)下列擇一提供。
(四)下列擇一提供。
1. 低收入戶者: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 中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3. 弱勢助學者:具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2. 中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3. 弱勢助學者:具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四、其他未盡事宜請參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11.10.06)及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Q&A。
伍、相關問題可電洽04-8876660轉1222唐先生
伍、相關問題可電洽04-8876660轉1222唐先生